山西公布"基准" 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文章来源:中国网2018-7-03
记者从山西省人民法制办公室官网获悉,近日,山西省制定了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公布了《山西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简称《基准》)。《基准》详细列举了32种违法行为,并说明其处罚依据、处罚裁量程度、适用情形以及处罚裁量标准。
为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山西结合该省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山西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该制度指出,实施旅游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手段、程度或次数、持续时间、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程度以及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此外,《基准》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形,对32种违法行为规定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从重处罚四个不同的等级标准。
其中,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的行为,如果是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从轻处罚,处3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到2个月,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个月。如果是两年之内被再次查处,或引发群体性旅游投诉等情形,则按照较重情形处罚,处2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相关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个月。若两年内三次以上被查处,或引发群体性重大旅游投诉等情形,则从重处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伍策 黎清)